《自由時報》採訪-加化社會安全網需投入足夠經費及人力

關於如何強化社會安全網,黃祿芳律師於接受《自由時報》採訪時表示:
「如何強化破洞處處的社會安全網?律師黃祿芳認為,強化社會安全網的出發點很好,但能不能成功,除相關法制健全外,還要政府願意挹注足夠資源,否則只會淪為空談。黃祿芳指出,以刑法監護處分為例,各界認為法律規定監護處分最長五年不夠,應修法延長,但執行實務一直以來,還有一個極大困境是『經費及人力不足』。黃祿芳以過去擔任檢察官的經驗指出,曾有慣竊一偷再偷,幾個前案判決都認定是因精神疾病行竊,判決無罪,須執行監護處分,結果都變成『居家治療』;他向執行科查證,執行科人員無奈說,地檢署執行經費不足。」
 

 
補充說明:
監護處分的執行,實務上有時會讓評估沒有傷人危險的被告「居家治療」或「在家監護」,而沒有強制住院,是合法的。因保安處分執行法46條規定:「因有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或第20條之情形,而受監護處分者,檢察官應按其情形,指定精神病院、醫院、慈善團體及其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處所。」,因此可指定受監護處分者的「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處所」來執行監護處分。
 
法務部民國105年11月28日法檢字第10504537570號座談研究意見指出:「執行檢察官調閱受處分人之病歷資料或委託精神醫療機構之醫師加以評估後,如認受處分人之精神疾病不嚴重,且無住院接受醫治必要者,得以責令受處分人之最近親屬或其保護人定期帶至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接受門診之方式執行監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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