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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採訪-〈酒駕論死刑 律師看法兩極〉

黃祿芳律師接受《聯合報》採訪,對酒駕修法增高刑度表示意見:
縱使將酒駕致死的最高刑度拉高到死刑,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因為現行司法實務真的「很難死」,縱使是手段兇殘的殺人犯,一般民眾都認為法院很少判死刑,則情節較輕的酒駕致死罪,縱使修法將最高刑度增加死刑,恐怕看得到,用不到。
 
司法實務量刑的習慣,多半是從法定最低刑度量起,要判到中間以上的案例相對較少,很少會動用到最高刑度。酒駕致人於死罪是加重結果犯,行為人的本意並不希望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與拿刀動槍直接要置人於死的殺人犯有本質上的不同,法律對於兩者的刑度應該有所差異,不適合拿兩者相提並論,甚至要求在刑度上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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