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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採訪-〈律師︰謠言若涉恐嚇公眾 觸犯刑法可判2年〉

黃祿芳律師接受《自由時報》採訪,提醒散布謠言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所謂「散布謠言」,是指沒有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的訊息,不論實際是否發生損害都會構成,但必須達到可能影響公共安寧,通常是指足以造成社會大眾畏懼或恐慌的程度,其處罰對象除故意犯外,還包括過失犯,因此縱使是出於「好意」想提醒他人,但發文前沒善盡查證責任,仍有可能觸法。
 
在謠言造成社會嚴重恐慌情形下,最高拘留三日或裁罰三萬元的處罰上限,可能會令民眾感覺處罰過輕,若是散布謠言時也有恐嚇公眾的情形,則涉犯刑法恐嚇公眾罪嫌,亦可處兩年以下徒刑。
 
在網路散布謠言時,若伴隨情緒性辱罵、恐嚇字眼,依個案情形,恐涉犯恐嚇危害安全及妨害名譽罪章中的公然侮辱、誹謗等罪嫌,並可能因侵害他人名譽權而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也包含過失行為。
 
如果是發布在臉書或LINE,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觀看,也曾有民事確定判決認為,分享不實臉書貼文的網友,未善盡查證義務,因過失侵害他人名譽權,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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