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財經週報採訪-詐貸之預防及刑事責任
預防勝於治療,銀行應如何避免遭受詐貸蒙受損失?黃祿芳律師受訪時提供四點建議:
第一,落實徵信、授信及貸後管理。例如對借戶增資的資金來源及用途設法查證,當不同借戶留存地址相同,最好查證彼此是否為同一集團或同一人透過不同人頭名義借款,並應併計各關聯戶授信金額。若放款後由第三人代為繳息,宜注意是否為人頭戶,另應即時查核並催收逾期帳款。若是依採購交易契約申辦貸款,宜向借戶往來廠商查證交易真實性及合理性,了解有無透過關係人進行假交易或非常規交易,並評估借戶在該採購案之履約能力及資金調度能力。
第二,要求借戶提供保證人及足額擔保品,並確實查證擔保品價值。例如透過內政部實價登錄系統了解抵押不動產概略市值。注意借戶有無使用A、B兩種不動產成交金額的「AB約」,虛增不動產交易金額以騙取較高借款額度。
第三,訂定細緻的作業規範並擬具相關風險管理措施,同時強化內部監督管理。縱使是與信用良好的老客戶也要照章行事保持警覺,以避免人謀不臧甚至內外勾結共同詐貸。
第四,金融機構應對董事近親等利害關係人,或具實質經濟控制力的實質利害關係人的資料完整建檔,並落實利害關係人交易的確認、揭露及控管機制,避免對利害關係人授信時因把關不嚴以致被騙風險升高,甚至發生利益輸送、私相授受的流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