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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採訪-一點都沒露算猥褻 律師指有討論空間

自由時報報導:陳姓攝影師花3000元找來14歲少女拍照,少女穿上俗稱「處女殺手毛衣 」(註:通常稱為「處『男』殺手毛衣」,相關介紹網頁連結)的側露裸背毛衣和比基尼,擺出三點未露的撩人姿勢拍攝,照片上傳LINE群組分享後,陳男被控引誘少女拍猥褻照。新北地院認為,少女雖未露點,但穿著、姿勢、動作等讓人產生性聯想,有礙社會風化,屬猥褻照,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引誘使少年被拍攝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將陳男判刑2年2月。(新聞全文連結
 
律師黃祿芳接受採訪表示:猥褻認定標準是「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等不確定概念的集合體,但其實每人心中的那把尺可能不盡一致。由於某些個案很難判斷,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Stewart索性直白地坦承,自己沒辦法定義什麼樣的狀況下是猥褻,但「我一看就知道(I know it when I see it.)」。
 
我國實務上會認定構成猥褻照,大多有裸露乳頭、陰部等私密部位,而過去也曾有三點全露,卻不構成猥褻情形,一點都沒露就更難構成猥褻;研判本案合議庭可能是從保護兒童少年的出發點,降低猥褻認定門檻。(新聞全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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