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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採訪-通姦罪經宣告違憲失效後的影響

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109年5月29日作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宣示刑法通姦罪規定違憲。
關於這項解釋,黃祿芳律師接受《自由時報》採訪時表示:
「律師黃祿芳表示,繼同婚釋憲案之後,這號解釋再次展現大法官抵擋多數反對民意的勇氣;不過,反對通姦除罪化的民眾不需要太難過,因為實務上通姦罪定罪難度高,且絕大多數的定罪案例都是輕判可易科罰金,過往因通姦而須入監服刑者『少之又少』。黃祿芳指出,實務上,通姦罪不論在嚇阻或報復的效果都很有限,這種效用不大的刑罰被廢止,對於家庭或婚姻的維護應該不會有實質影響。」(報導全文
 
「律師黃祿芳指出,檢警偵辦通姦案件時,一定得證明男女『性器接合』,最有利的證據不外乎『抓姦在床,扣到沾有體液的衛生紙團或保險套』、『當事人承認』、『有了小孩且有驗DNA』及『拍到性器接合的性愛照片或影片』等,否則定罪難度很高。黃祿芳認為,通姦除罪後,通姦行為仍有民事責任,而且依司法實務,許多刑事不起訴、無罪案件,民事求償時仍判准賠償。」(報導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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