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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貼如何「弄瞎」測速照相機-毀損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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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新聞報導有位小黃司機生意不好,被測速器拍到超速非常不爽,他報復的方法很有創意,是買黃色便利貼,用竹竿將便利貼往測速器鏡頭貼上,一審被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
     
    從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可以查到是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584號刑事判決,判決理由認為將便利貼黏貼在鏡頭上,損壞測速照相機原有照相取締違規超速駕駛照片及效用,成立刑法第138 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條文規定:「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時報導也下了個有趣的標題-「便利貼『弄瞎』5支測速器」。只是測速器真的「被弄瞎」了嗎?如果我們將測速照相機想像為一個人,錄影鏡頭是他的靈魂之窗,在鏡頭貼上便利貼並沒有將鏡頭弄壞,就像人的眼睛雖然被戴上眼罩遮住而看不到,但並沒有瞎。
     
    案經上訴後,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99號刑事判決認為:便利貼沒有對測速照相機本身為物理性的破壞,不構成毀損罪「毀棄」或「損壞」要件。且貼上便利貼雖讓測速照相機效用暫時喪失,但只需撕下來就可輕易恢復效用,因此改判被告無罪
     
    類似的案例,太太懷疑先生外遇,抓猴時請鎖匠把他人住處大門封閉鎖頭的門把上的螺絲轉開取出,卸下門把,讓門把與鎖頭分離,是否成立毀損罪?
     
     
    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字第240號刑事判決認為:如果只是讓物品暫時失去效用,不構成毀損罪。該案第一審法院曾請當時開鎖的鎖匠到庭還原當時開鎖經過,鎖匠當庭以鐵條等工具完成開鎖及回復原狀動作,可見門鎖只是暫時分解,重行組裝即可回復原狀,既未破壞門鎖的形體,也沒有讓門鎖喪失效用,只是因拆卸而暫時失去功能,因此不成立犯罪。
     
    另曾有人把仇家停在路邊的機車的汽油管拔下,讓油箱內汽油漏光,讓對方一時無法騎乘機車,這樣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73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43號的討論意見及司法院研究意見都認為成立毀損罪,但不是毀損「機車」,而是毀損「汽油」,理由是把汽油管裝上並加入汽油後,機車還是可以騎,機車本身沒有達到「不堪用」的程度;但將汽油漏光流到地上就沒辦法使用。
     
    本文係依據當時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所撰寫,但隨著時空環境變遷,法令本身可能修改、新增或廢止,司法實務見解也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不同個案的事實多少都存有差異,而在訴訟上不同當事人所掌握的證據多寡等因素都可能影響訴訟勝敗。因此本文僅供參考;若您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個案具體事實,親自諮詢律師,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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