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律知識 > 頂樓漏水算誰的?該由頂樓住戶還是管委會修繕?

頂樓漏水算誰的?該由頂樓住戶還是管委會修繕?

  • 頂樓漏水算誰的?該由頂樓住戶還是管委會修繕?
商品圖像
  • 商品資訊

    成燦及滿月搬進他們共同購買的美滿社區大樓頂樓層8樓迄今10年,今年雙雙退休想好好規劃退休生活,卻沒有想到是悲劇的開始。
     
    該棟大樓屋頂平臺因年久失修而多處龜裂,某日因颱風連日豪大雨,造成滿月他們房屋屋頂漏水,導致屋內天花板、家具、家電損壞、牆面油漆脫落。兩人請求管委會盡快修繕,不料管委會竟置之不理,推稱頂樓平臺應該要由頂樓層住戶自己維護修繕云云。成燦與滿月住在漏水嚴重的房屋裡感到相當難受,不知如何是好,究竟頂樓漏水算誰的?趕緊請教律師。
     
    律師向成燦及滿月解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3款規定,公寓大廈的屋頂平台應由全體住戶共同使用,也就是所謂的「共用部分」且不得約定由某特定住戶專用。 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前段、第36條第2款規定,共有及共用部分的清潔、維護、修繕應由管委會負責。如果管委會遲遲拒不履行法定修繕義務,成燦及滿月可透過訴訟對管委會為下列主張:
    (一)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關於侵權行為的規定,就長期漏水導致屋內結構、家具及家電受損部分,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
    (二)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如果漏水有導致居住安寧人格法益遭受嚴重侵害,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三)成燦及滿月可以自己先墊付款項委託廠商完成屋頂平台的修繕,再依民法侵權行為或無因管理的法律關係轉向管委會請求給付修繕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條文:
    【第7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第10條第2項】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36條第2款】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民法相關條文:
    【第184條第1項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本文係依據當時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所撰寫,但隨著時空環境變遷,法令本身可能修改、新增或廢止,司法實務見解也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不同個案的事實多少都存有差異,而在訴訟上不同當事人所掌握的證據多寡等因素都可能影響訴訟勝敗。因此本文僅供參考;若您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個案具體事實,親自諮詢律師,以確保自身權益。

     

  • 商品Q&A

    • 提問者稱呼
    • E-mail
    • 手機
    • 電話
    • 留言內容
    • 驗證碼
上一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