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法定要件及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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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相關法條
【民法第 1190 條】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貳、參考裁判
按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民法第1190條定有明文。是自書遺囑之書面頁與頁間不以蓋騎縫章為必要,其日期記載位置,法律並無限制在全文末尾,在全文之首或於文中為之,均無不可。又遺贈為遺囑人依遺囑方式所為之贈與,因遺囑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而成立,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屬單獨行為。死因贈與為贈與之一種,屬契約行為,不須踐行一定方式,因雙方當事人意思合致而成立。當事人一方於生前以書面對於他方無償給予財產上利益之行為,究屬遺贈或死因贈與?應綜合當時之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以為定之。
按自書遺囑,依民法第1190條規定,應自書遺囑全文,如未依此方式為之者,不生效力。此為自書遺囑法定要式之規定,與民事訴訟法第358 條有關私文書形式真正之規定,係屬二事。倘未具備自書遺囑全文之要件,自不得僅因簽名真正,遽認自書遺囑為有效。查上訴人於事實審一再抗辯系爭遺囑前後字體不同,非由楊○○自書全文等語…,攸關系爭遺囑是否有效之判斷,自屬重要之防禦方法。原審就此未遑調查審認,僅憑所認定簽名為真之事實,遽謂系爭遺囑有效,進而為遺產分割方法之依據,尚嫌速斷。
按遺囑制度在尊重故人之遺志,因其內容多屬重要事項,或攸關遺囑人之財產處分,或涉及身分指定,而其效力發生在遺囑人死亡後,如起紛爭已難對質,為確保遺囑人之真意,並防免利害關係人之爭執,我國民法乃規定遺囑須具備法定之方式,始生遺囑之效力。次按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民法第1190條定有明文。故自書遺囑以自書為要件,倘遺囑人未自行記明日期,除得由遺囑人自書其他部分為其日期之補充外,倘不得由第三人代記日期補充之。本件孔○○自書之系爭遺囑未記明年、月、日,係法院公證人認證時註記認證日期,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依前開說明,系爭遺囑未註記日期,法院公證人註記之日期乃認證日期,並非遺囑之一部,無從以之補正系爭遺囑之日期,系爭遺囑即屬無效。原審廢棄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改判確認系爭遺囑為有效,顯然違誤。
按遺囑應依法定方式為之,自書遺囑者,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之規定,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其非依此方式為之者,不生效力(本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二二九三號判例參照)。則自書遺囑者,即應於自書之遺囑原本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其遺囑始生效力。原審以系爭遺囑確係黃○○自書遺囑全文,未即簽名及記載日期,先行影印六份,再於影本一一記載日期及簽名,已得確定遺囑人真意,自生自書遺囑效力,所持法律見解,尚有違誤。系爭遺囑原無黃○○本人簽名,且未記明年、月、日,不生自書遺囑效力,原審本於該無效遺囑所定分割黃○○遺產之方法,即失所憑據,而遺產之分割,係就被繼承人遺產整體分割,原審所定分割方法既有違誤,自應將之發回由事實審法院更詳為審酌,以定其適當之分割方法。
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所明定。查非依法定方式所立之遺囑,依民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既不生效力,對當事人間之私法上地位自無影響,則起訴請求確認該遺囑之真偽,亦難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次按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此觀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規定自明。查系爭八十三年遺囑,多所增刪塗改,張○金均未依上揭規定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依上揭規定,該遺囑是否得認為符合自書遺囑方式,已非無疑。另張○金於該遺囑內就所遺留遺產之分配記載:將本人名下存款,多在中信局信託處儲蓄科及南京東路二段口之合作金庫有存摺。此外尚有黃金港條五兩及壹兩者均放中信局保險箱中。箱號九四二一二。除本人開支外,擬捐獻山西同鄉會文獻基金會新台幣(空白未填)元正外,所餘存款總數之「三分之一煩請匯給先夫胡三餘二子名己○○、□□」(該部分全數刪除,未簽名)其餘三分之一(於原記載為四分之一,亦未簽名)匯給金長姪子丁○○與其二子張○、戊○,以其培養曾姪孫張○宜赴美深造之基金。又三分之一(此處又見塗改,未簽名)匯給金次姪子丙○○與胞弟異卿之三子張○志、新、鋼姪孫乙○四分之一用。可見分配遺產總額及被上訴人應分配之比例均無從確定,似無從發生分配遺產之法律效果,是否已完成系爭遺囑之意思表示,亦待研求。乃原審遽認此不影響遺囑之成立生效,不免速斷。
115年4月27日
圖源:Pexels
本文係依據當時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所撰寫,但隨著時空環境變遷,法令本身可能修改、新增或廢止,司法實務見解也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不同個案的事實多少都存有差異,而在訴訟上不同當事人所掌握的證據多寡等因素都可能影響訴訟勝敗。因此本文僅供參考;若您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個案具體事實,親自諮詢律師,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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