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律知識 > 雇主可以在工作場所裝監視器來監視員工嗎?

雇主可以在工作場所裝監視器來監視員工嗎?

  • 雇主可以在工作場所裝監視器來監視員工嗎?
商品圖像
  • 商品資訊

    雇主可以在工作場所裝監視器來監視員工嗎?
    原則上是可以的,但有法院判決指出,仍應符合三個要件:
    1.目的之必要性-基於合法之業務目的。
    2.方法之妥當性-讓接觸、使用及揭露資訊限制在足以達成目標之目的範圍內。
    3.利益之比較衡量-使用最小之侵害手段達成業務上目標。
     
    雇主在其有使用權之場所裝設監視錄影機,本為其利用其有使用權之財產;且雇主為保護其財產,自可採取相當之保護措施;再員工本負有遵守公司工作規則及於勤務時間對雇主應負專心業務之義務,不論勞雇間是否另有具體工作規則之制定,雇主為維持其企業秩序,解釋上自有權利對勞工提供勞務之情況加以監督權限。
     
    雇主在其工作場所裝設監視錄影機,雖可能影響員工之個人隱私權,然此部分牽涉之隱私權,僅限於勞工工作時間內之身體外觀動作,此部分隱私權尚非屬隱私權最核心部分如肖像、前科、指紋等,且未牽涉公共利益或善良風俗,應可要求員工忍受。惟雇主欲貫徹其保護財產及對員工上開要求,因此所為之執行方法必須合理不得濫用,故雇主在工作場所裝設監視錄影機監督勞工之工作狀況,應符合1、目的之必要性-基於合法之業務目的;2、方法之妥當性-讓接觸、使用及揭露資訊限制在足以達成目標之目的範圍內;3、利益之比較衡量-使用最小之侵害手段達成業務上目標。
     
    查被上訴人佳音公司於93年6月3日晚間,於上訴人看守之倉庫,在上訴人位置前方裝設監視錄影機,為兩造所不爭,並有照片二份及倉庫平面圖乙份在卷可查(原審卷一第32頁及卷二第160頁)。
     
    上訴人依勞動契約負有不得在其看守倉庫內吸煙之義務,已如前述,然上訴人僅一人看守倉庫,通常情形並無他人與上訴人共同在倉庫工作,為兩造所不爭,則被上訴人佳音公司為知悉上訴人是否確有遵守勞動契約在禁煙區不得吸煙之規定,在上訴人工作之倉庫裝設錄影監視設備,應認係基於合法之業務目的,並可達成被上訴人佳音公司之目標,且上訴人如在倉庫內吸煙有引發火災之虞,則被上訴人佳音公司為監視上訴人是否遵守勞動契約而裝設上開錄影監視設備,所欲保護之利益較對上訴人所受之不利益為大。佳音公司在上訴人看守之倉庫裝設上開監視錄影機,尚難謂有何不法。
     
    上訴人雖云佳音公司之第二倉庫並無監視錄影機之裝設,足見被上訴人佳音公司裝設上開監視錄影機純粹是針對上訴人,並無其他目的云云。然該第二倉庫除存放物品外,其他部分為行政人員之辦公區,隨時有人走動,業據被上訴人甲○○陳述明確(原審卷二第253頁),上訴人對此並不爭執。故該第二倉庫各該主管及人員可互相監督,與上訴人看守之倉庫情況不同,上訴人此部分主張,自不足取。上訴人又以上開監視錄影機於上訴人下班後即關閉,可見是針對上訴人云云。然上開監視錄影機既是為監視上訴人是否有在倉庫內違規吸煙,則被上訴人佳音公司於上訴人下班後將該機器設備關閉,亦屬合理,不能以此認定被上訴人佳音公司裝設上開機器設備有超逾目的之處,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仍無足取。
     
    本文係依據當時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所撰寫,但隨著時空環境變遷,法令本身可能修改、新增或廢止,司法實務見解也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不同個案的事實多少都存有差異,而在訴訟上不同當事人所掌握的證據多寡等因素都可能影響訴訟勝敗。因此本文僅供參考;若您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個案具體事實,親自諮詢律師,以確保自身權益。
     
  • 商品Q&A

    • 提問者稱呼
    • E-mail
    • 手機
    • 電話
    • 留言內容
    • 驗證碼
上一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