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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找到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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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上有假新聞,詐騙電話裡有假檢察官,被騙了想打官司還可能找到假律師?如果連找律師都被騙,那真的是欲哭無淚!
     
    據新聞報導,有民眾付了假律師幾百萬元,兩年過去才發現自己眼睛業障重,案子全無進展新聞全文連結,有假律師騙了整個管委會律師費、顧問費被依詐欺罪判刑新聞全文連結,有補習班老師沒有律師資格卻成立「安心法律顧問中心」收律師費接案被依詐欺罪判刑新聞全文連結,還有冒牌律師在4年半間接了566件訴訟案件被真律師舉發新聞全文連結,也有律師當司法黃牛被懲戒除名後,沒有律師資格還繼續接案新聞全文連結。當您覺得自己接觸的這名「律師」假假的,要怎麼確認對方是真律師還是假律師呢?可以上網到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輸入姓名查詢,就可以知道這個人有沒有律師資格。
     
    沒有律師資格卻冒充律師提供法律服務,一般會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法定刑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但觀察一這類案件法院判決可以易科罰金的刑度居多(宣告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
     
    至於是否成立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舊法第48條第1 項)之未取得律師資格辦理訴訟事件罪,要看假律師受客戶委託處理的事務是不是屬「訴訟事件」而定。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上易字第 1264 號刑事判決指出判決全文連結
    律師法第48條係以辦理「訴訟事件」為其構成要件。所謂「辦理訴訟事件」,包括撰寫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相關之書狀及代為辦理當事人出庭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而為之訴訟行為。至於非訟事件,揆諸前揭規定之立法理由,係指非訟事件法中無訟爭性之民事及商事事件,而非訟事件法所定之非訟事件,包含登記事件、財產管理事件、法人監督及維護事件、出版、拍賣及證書保存事件、監護及收養事件、繼承事件等,而商事非訟事件則指公司事件、海商事件、票據事件,不包括民事訴訟法所定關於支付命令之督促程序及假扣押之保全程序,此觀非訟事件法即明。丙、乙對於威榛公司提出法律諮詢意見,丙接受前電公司委託,擔任該公司專利權糾紛之代理人等情,均不及於提起訴訟與代為訴訟行為,依前述說明,被告2 人所為應非屬律師法第48條第1 項所稱之訴訟行為,不得以該罪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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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法條:
    【刑法第339條】
    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Ⅱ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Ⅲ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律師法第127條】(舊律師法第48條)
    Ⅰ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Ⅱ外國律師違反第一百十五條,外國法事務律師違反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者,亦同。
     
    本文係依據當時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所撰寫,但隨著時空環境變遷,法令本身可能修改、新增或廢止,司法實務見解也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不同個案的事實多少都存有差異,而在訴訟上不同當事人所掌握的證據多寡等因素都可能影響訴訟勝敗。因此本文僅供參考;若您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個案具體事實,親自諮詢律師,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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